(2016)粤1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姚焕昌与潘志成、东莞市世纪豪庭酒店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焕昌,潘志成,东莞市世纪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姚焕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777。被执行人:潘志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东莞市世纪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法定代表人:潘智新。被执行人: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法定代表人:潘志成。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龙先,广东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敬新,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姚焕昌依据已生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0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潘志成、东莞市世纪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世纪豪庭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镇;另,东莞市世纪豪庭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位于××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04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河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惠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