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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丽红、宋彦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丽红,宋彦军,宋彦庭,光成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晋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立峰,该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玉卿,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红,女,1975年7月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彦军,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系李丽红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彦庭,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成花,女,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系宋彦庭之妻。上诉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昔阳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李丽红、宋彦军、宋彦庭、光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4)昔民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4)昔民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宏丽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