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珅,李涛,刘波,黄慧霞,闫刚,岳丽,施伟,朱丽,马爱华,高小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系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科长。被执行人郭珅,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涛,女,汉族,1985年7月13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黄慧霞,女,汉族,1980年10月12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闫刚,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岳丽,女,汉族,1983年1月20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施伟,男,汉族,1976年5月17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朱丽,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马爱华,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高小晓,女,汉族,1987年9月5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关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巡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涛所有的车号为宁AJU8**号迷你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