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连生与孙海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连生,孙海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176号原告许连生,居民。被告孙海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连生与被告孙海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连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许连生负担。审判员 祁建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