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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连生与孙海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连生,孙海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176号原告许连生,居民。被告孙海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连生与被告孙海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连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许连生负担。审判员  祁建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