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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宝江与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传民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江,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传民,王小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860号原告徐宝江。被告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民,总经理。被告杨传民。被告王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江诉被告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传民、王小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保全申请费803元,合计1682元,由原告徐宝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鸣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