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丽,冷野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黄丽丽,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9委20组。被告冷野林,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9委2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丽诉被告冷野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冷野林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60.00元,共计21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刘学珍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