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兰溪市远大链条厂、周小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溪市远大链条厂,周小苹,陆建忠,周XX,伍美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355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周曙光,该行员工。被告兰溪市远大链条厂,住所地永昌街道永昌赵红店头90号。负责人周小苹,厂长。被告周小苹。被告陆建忠。被告周XX。被告伍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兰溪市远大链条厂、周小苹、陆建忠、周XX、伍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