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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洪财龙、洪宗文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财龙,洪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洪财龙。被申请人:洪宗文。申请人洪财龙申请称:被申请人系其二哥,患有,于2001年6月无故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由于申请人常年在外居住,直至2013年才发现,已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自被申请人失踪以来,其监护人父亲年事已高无力监护,其大哥、三弟从未负过责任,现监护人父亲已于2015年12月25日去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关系人。特申请要求:1、宣告被申请人洪宗文失踪;2、指定申请人洪财龙为被申请人洪宗文财产的代管人,且被申请人洪宗文可能出现后,由申请人洪财龙为其生活照顾、监护。本院认为,洪宗文所在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本院所作调查情况均表明,洪宗文于2001年6月无故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1月12日发出寻人公告,至今公告期已满三个月,被申请人本人未与本院联系,亦无相关人员知其下落。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财产代管人的请求合法有据,但被申请人可能出现后的监护问题,非本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洪宗文失踪;二、洪宗文相应的财产由洪财龙代管;三、驳回洪财龙的其他申请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