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636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中奇,理事长。被告:李明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功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功的起诉。本院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志才审 判 员 朱喜明人民陪审员 程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