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艾德贵与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德贵,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41号原告:艾德贵,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德贵诉被告安庆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德贵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德贵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艾德贵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