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宋某,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赵某与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宋某、赵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