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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宋某,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赵某与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宋某、赵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