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陈正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陈正亮,吴雄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3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瑞雷、戴明乐,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正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正亮。被执行人吴雄洁。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陈正亮、吴雄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偿还期内利息71920元、逾期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正亮、吴雄洁对上述债务在总额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陈正亮、吴雄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陈正亮、吴雄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在瑞安市住建局没有登记房产,被执行人陈正亮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龟山村山前路23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00023**),该房产因被拆除现处于无楼盘状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正亮、吴雄洁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欧瑞豪庭2幢2单元902室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02231**),该房屋于农商银行瑞安市支行设有抵押,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另案予以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3、被执行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现场查封机器设备若干,本院已另案移送评估查封拍卖。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决定将执行人瑞安市欧克力洁具有限公司、陈正亮、吴雄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3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