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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刘XX,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XX号,农民。被告李XX,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XX号,原系XX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宝审 判 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任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