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刘XX,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XX号,农民。被告李XX,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村XX号,原系XX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宝审 判 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任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