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普龙刚、刘静、孙震、吉丹丹、郭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郭飞,普龙刚,刘静,孙震,吉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负责人:孟小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飞,男,生于1985年10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普龙刚,男,生于1987年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刘静,曾用名刘晶,女,生于1986年5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普龙刚之妻。被执行人孙震,男,生于1985年1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吉丹丹,女,生于1987年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孙震之妻。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005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郭飞、普龙刚、刘静(刘晶)、孙震、吉丹丹付给其人民币24894.77元及利息与罚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飞、吉丹丹、刘静(刘晶)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飞、吉丹丹、刘静(刘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