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袁智超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53号罪犯袁智超,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智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袁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袁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智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次;2016年2月被评为积极改造份子;已缴纳罚金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智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智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