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6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静静与蔡月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静,蔡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693-1号申请执行人:张静静。被执行人:蔡月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2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月雷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月雷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对该帐户的标的款划拨至本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