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无锡华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无锡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锡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241号原告无锡华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99号B区1401-1409室。法定代表人赵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51号万达广场写字楼5楼。法定代表人黄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华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华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华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无锡华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