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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开发光磁科技有限公司与范岳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开发光磁科技有限公司,范岳新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5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开发光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朱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晓燕,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岳新,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邹拥军,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开发光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光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岳新追索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发光磁公司���上诉请求为: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6619.34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开发光磁公司应否支付范岳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案中,开发光磁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以范岳新“工作能力差,考核不合格”为由予以辞退。为证明其主张,开发光磁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技术及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4年上半年考核评分表》、《2014年考核评分表》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均无范岳新签名,范岳新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开发光磁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单方制作,无范岳新签名,对其真实性不应认定。开发光磁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范岳新存在“工作能力差、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故开发光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开发光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开发光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