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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凯、张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凯,张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00368号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B-2栋103室。法定代表人:陈秋宏。委托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凯。被告: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凯、张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