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顺明、潍坊万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顺明,潍坊万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982号原告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沙窝村。法定代表人邢景道,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帆,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金成,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明。委托代理人李作军,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万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1269号和旭裕华苑小区13号楼418号。法定代表人权万礼,该单位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万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顺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万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孙 菁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