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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钟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刑初8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业农。因组织参与“六合彩”赌博于2015年10月1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拘留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左右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钟某接受群众购买“六合彩”的码单。期间,钟某共接受钟井泉等二十二人购买“六合彩”的码单,累计赌资18.1009万元,获利1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地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钟某接受钟海平、钟禹昌、钟井泉、钟礼源、钟小平、钟志平、钟显勇、钟定国、钟益浩、王洪胜、钟显华、钟传梁、钟海仁、王孙、钟日房、钟红明等人购买“六合彩”的码单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18.1009万元,其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2015年10月14日,龙南县公安局渡江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龙南县渡江镇象塘村被告人钟某家中,查获钟某涉嫌“六合彩”赌博,并依法书面传唤其到案接受询问,归案后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因组织参与“六合彩”赌博于2015年10月1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拘留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3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参赌人员钟井泉、钟晓朋、钟红明、钟益浩、钟达胜、钟礼源、钟海平、钟志平、钟传梁、王洪胜、钟行房、钟显勇、王孙、钟定国、钟日房、钟行道、钟禹昌、钟伟忠、钟显华、钟海仁、钟小平、钟剑青等证言;书证龙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手机通讯录及通话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及“六合彩”码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且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组织参与赌博被举报后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予以行政拘留,虽未受到讯问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的犯罪行为与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即公安机关已掌握,故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干晓慧代理审判员  古慧涛人民陪审员  廖彩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孔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