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杨蕾与李正海、聂红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蕾,李正海,聂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杨蕾,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正海,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聂红梅,女,住所地九台区杨蕾与李正海、聂红梅合同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标的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人杨蕾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