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清皇、邓光华诉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皇,邓光华,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26行初31号原告吴清皇,男,苗族,个体户。原告邓光华,男,汉族。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古丈县竹溪湾。法定代表人向邦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皇、邓光华诉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其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清皇、邓光华与被告古丈县房地产管理局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皇、邓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清皇、邓光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向发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