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梁星榴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星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627号罪犯梁星榴,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星榴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星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星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星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获得嘉奖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星榴仍有剩余刑期一年十个月,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所判刑罚等情况,决定对罪犯梁星榴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梁星榴不予假释。将(2016)粤佛监刑执字第622号假释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