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春秋与姜连强、童根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秋,姜连强,童根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21号原告李春秋,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姜连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童根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秋与被告姜连强、童根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25元,退回原告1025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