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北流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强、梁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强,梁容,曾庆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65号之一原告北流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254号。法定代表人陈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强,男,汉族。被告梁容,女,汉族。被告曾庆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流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强、梁容、曾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庆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庆田的起诉。审判员 杨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