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熙壮、烟台市通兴海运有限公司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熙壮,烟台市通兴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特56号申请人:赵熙壮,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鹏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烟台市通兴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战培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鹏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熙壮、烟台市通兴海运有限公司因其所属的“广运”轮与广西春潮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吉鑫9”轮发生碰撞,造成“广运”轮产生船舶损失、打捞费用损失、油污清理费用及其他损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债权18950250元,并提供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单、龙善公司索赔资料、“广运”轮清障打捞合同、探摸合同、应急看护合同及相应支付凭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吉鑫9”轮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并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熙壮、烟台市通兴海运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赵熙壮、烟台市通兴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申 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东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