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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徐斌、朱卫年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徐斌,朱卫年,沈婷,苏益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60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568号。法定代表人牟良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玉光,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崔小钢,该行员工。被告徐斌。被告朱卫年。被告沈婷。被告苏益中。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8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