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董武超、赵志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武超,赵志龙,关会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9刑初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武超,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月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1992年1月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1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2月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志龙,男,1982年2月13日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嵩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3月2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关会强,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嵩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3月2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武超、赵志龙、关会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武超、赵志龙、关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5时许,被告人赵志龙、关会强预谋盗窃后,乘坐洛阳至汝阳的长途公共汽车欲实施盗窃,其间,赵志龙、关会强遇到为盗窃而乘坐该车的被告人董武超。当车行至洛阳市李屯桥附近时,董武超从其邻座丁某身上盗窃3000元,遂示意赵志龙、关会强二人下车,并分给其二人每人现金500元。随后,三被告人又搭乘洛阳至嵩县的长途公共汽车,赵志龙在该车上将手伸进其邻座罗某裤子口袋时,因罗某惊醒盗窃未遂。当车行至伊川县北大门时,三被告人被上车检查的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现金3000元已提取退还被害人丁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董武超、赵志龙、关会强供述;被害人丁某、罗某陈述;书证:被告人董武超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赵志龙、关会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领条;物证:现金3000元及作案刀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董武超、赵志龙、关会强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武超、赵志龙、关会强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武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武超、赵志龙、关会强再次着手实施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董武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志龙、关会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武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志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关会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睿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