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志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芳。委托代理人张胜军。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3号,机构代码证:00051438-6。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下营房公共汽车站内。机构代码证:10642411-9。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志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常淑英审 判 员 张 甫代理审判员 薛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