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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永春与朱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142号之一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贾宝玉,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9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李金从代理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