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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甲与被告邢某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邢某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944号原告孟某甲,女,汉族,1927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蕾,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聪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甲,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龙,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来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某甲与被告邢某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婷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聪聪、被告邢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伟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奶奶。2014年9月,被告及其父母(邢某乙、陈某甲)以栖霞区某某厂三村要拆迁,为多分一套拆迁安置房为由,向原告提出将被告户口迁至原告名下,原告表示同意。因原告已达89岁高龄,且不识字,就在被告及其父母的带领下进行了办理。后原告经儿子邢某丙、邢某丁告知,才发现原告的房产已以赠与方式过户至被告名下。经原告委托,邢某丙、邢某丁与被告及其父母协商,被告同意迁完户口后即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但被告完成迁户后迟迟不予办理。原告多次催促,仍无果。原告认为,被告以办理迁户为由欺骗原告将房产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因不识字,不了解办理迁户流程,无法理解房屋过户的后果,因此产生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关于栖霞区某某厂某村某幢XX室房屋的赠与,并要求被告协助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邢某甲辩称:涉案房屋原系原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租赁的公房,租赁证也登记的被告父亲邢某乙。因原告的工龄比被告的父亲邢某乙的工龄长,双方协商后,由邢某乙出资,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约定待原告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后将产权过户给被告。其后,原告以赠与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该赠与合同是原告同意,且经过房产部门的审核并登记,赠与行为已完成。原告诉讼请求撤销赠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祖孙关系。涉案房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厂某村某幢XX室。2014年9月20日,原告作为赠与人、被告作为受赠人签订一份赠与合同,载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现原告自愿将该处房产的全部份额无偿赠与给被告所有,被告自愿接受赠与人赠与的上述房产全部份额;该合同由原告按手印,被告签名予以了确认。当月26日,被告以受赠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015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至南京市产权市场处调查。经调查,该处工作人员表示只有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才会办理相关房屋赠与手续,如果赠与人是文盲,一定会询问得到赠与人明确答复是自愿赠与后才会让其在相关手续上按手印办理。2015年6月3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其撤诉。审理中,原告主张其是文盲,办理赠与手续时并不知情也不理解法律后果,故该赠与是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被告则认为原告虽是文盲,但对该赠与是知情的,并理解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所述重大误解没有证据证实,且重大误解并非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其撤销的请求也已经超过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簿、赠与合同、房屋登记簿及本院工作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并签名或按印予以确认,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双方的赠与行为已完成。原告现主张其对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有重大误解,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签订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而南京市产权市场处工作人员向本院表示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即使赠与人是文盲,也要在询问得到赠与人明确答复是自愿赠与后才会让赠与人在相关手续上按手印,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主张撤销赠与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