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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桦甸市胜利街道办事处隐私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桦甸市胜利街道办事处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479号原告:陈小龙,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刘华,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胜利街道办事处。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桦甸市胜利街道办事处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侯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鹏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