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芦某甲、封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某甲,封某,芦某乙,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239号原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芦某甲,太原华润煤业集团洗煤一车间副主任。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封某,曾用名冯小儿,太原华润煤业古交第一焦化厂生产技术部环保科科员。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芦某乙,太原华润煤业第一焦化厂洗煤车间值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太原华润煤业第一焦化厂洗煤车间工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古交市人民法院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芦某甲、封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芦某乙、温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四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3月底,太原华润煤业出台了关于公司员工分流安置的方案,公司所有员工重新竞聘上岗。因不符合竞聘条件,方案引起了部分中层领导干部和多数工人的不满。2015年3月23日之前,华润职工建立的微信群里有人发微信,让职工们3月23日到华润二焦办公楼集合。2015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芦某甲在洗煤一车间的院子里对洗煤一车间的部分职工说,让职工们去公司闹,如果闹不下来的话,他就带领洗煤一车间的职工们去闹。上午8时起,大约700名华润公司的职工陆续聚集到太原华润煤业古交行政大楼前。9时许,被告人封某和部分激进工人用一楼沙发堵住行政大楼楼门。中午,职工们强行闯入公司食堂就餐,并在2015年3月25日到4月6日强行到食堂就餐,造成37602.9元的损失。4月27日15时许,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职工,大约一百余人聚集在古交市政府,围堵政府大门,阻止车辆进出,直至20时许。期间大量车辆无法进出。次日9时许,被告人温某及部分华润职工又聚集在古交市政府门口,围堵政府大门,车辆只能进不能出。12时许,被告人芦某乙电话询问了温某什么情况后,芦某乙和温某说那不行,得去高速了。之后,温某和其他人便让职工们沿滨河南路往太古高速方向走。其中部分职工横排开行走在机动车道上,致使过往车辆行驶缓慢,并造成几次交通堵塞。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警大队调集警力到现场处置并分流疏导,部分堵路工人抗拒、阻挠出警人员执行公务。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芦某甲的供述:太原华润煤业焦化公司洗煤一车间共有134名职工,我是该车间的副主任。2015年3月20日,公司出台了分流安置方案,方案规定公司副总以下的所有领导干部和工人都要竞聘上岗。洗煤厂的工人对方案持反对意见。2、被告人封某的供述:2015年3月22日晚,闫建把我拉进微信群里,我看到武某乙等人发的信息,让群里的人们第二天到二焦办公楼集合,让公司领导对于辞退和分流职工给个说法。23日8点多,我到了二焦办公楼,当时已经有大约四五百人在院子里和办公楼大厅站着,一直等到10点左右,公司领导没有出来。张某丁喊了一句,用沙发把办公大楼堵了。然后我和闫云飞、武某乙等人一起将沙发从大厅里抬出来堵到办公楼一层大门里面,之后我们又搬了一个沙发堵到办公楼一层大门外。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后让把沙发搬开要进办公楼,我们几个坐在沙发上不让他们进去。到了12点左右,张某丁大声喊食堂管饭了,然后我就去了食堂吃饭了,没有付饭费,吃完饭就回古交了。23日下午5点左右,我又开车到了二焦办公楼下,我在大厅一层把电源的闸关了,导致大厅没电,隔了不长时间,不知道谁又把电闸打开。3、被告人芦某乙的供述:2015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我给温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温说在市政府。大概中午12时许,李某甲给温某打通电话,我听见温说闹事的工人要下太原了,李某甲把手机递给我,我对温说领导们都在太原了,也闹不下个什么,瞎闹了。4、被告人温某的供述:2015年3月23日上午,芦某甲在洗煤厂的院子里对职工们说,让职工们去公司闹,如果闹不下来的话,他就带领洗煤厂的职工去闹,当时洗煤厂大部分职工都在场。上午9时许,我和洗煤厂的职工就都到了公司,焦化厂的工人大约1000余人在公司办公楼里面、门口、外面聚集。2015年4月28日10时许,我和工友大约一百人从高升乘公交车到了古交,然后到了古交市政府大门口将大门围堵,当时只让汽车进,不让出。中午的时候,芦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什么情况,我说人们都在市政府,芦某乙说那不行,得下高速了。后来其他堵门的人也说是下高速了。我和在场的部分工人说要下高速就现在下,不下了就等政府或华润的领导出来。我就和工人们一起往高速方向走,我们在公路中间走,路上的车辆就无法顺利通过。后面堵的车多了我们就让开通过。走到东曲矿附近,我就走到人群后面了。后来公安局的人就把我带走了。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5年3月23日,在华润二焦办公楼的时候,我和封某等人一起抬过沙发,封某在堵门现场表现的很积极。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11点多,芦某乙用我的手机给温某打通电话后,我问温某在哪,温说在市政府门口。后来我把手机给了芦某乙,芦某乙问闹下个什么结果了,温说没结果,芦某乙还和温某说了什么就不知道了。7、证人成某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上午,华润的员工大概有100多人在市政府,堵门的有30多人。中午12点左右,有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开始煽动大家,让闹事的人走高速下太原闹事去。之后所有人就从政府出来朝高速口走,在路上堵了三次路,最后在东曲矿附近公安局的人来了,这些人就散了。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5年4月27日15时许,大约有40名华润员工堵在市政府门口不让进出的车辆通行,这种行为持续到20时左右,围堵大门的人我都叫不来名字。2015年4月28日9时30分许,在古交市政府门口大约有100人,他们只让车进,不让车出。到了12时许,有人说要步行到省政府告状,人们就沿滨河南路往高速方向走。走到芙蓉酒楼路段时,人们就一字排开站在路上,使双向行驶的车无法通行,堵了5分钟左右,人们又继续行走。9、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上午,我跟上公司的人去了市政府,一共有100多人,我也参与了堵大门。中午12点多,有一个男子喊了一声去省政府上访,100多人就朝太原方向走。在路上人们排成一排,造成车辆行驶缓慢。10、证人杨某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上午,我在市政府门口待了两三个小时。到了中午12点左右,温某让我们下太原,走到东曲矿附近时,我不想去了,温某不让我走。1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15年4月27日16时30分许,我看见温某在市政府门口与华润领导反映情况,大约有30人。2015年4月28日,温某参与了堵市政府大门。温某和一名50岁的男子对大家说,去太原引起市政府领导的重视。说完后,温某就和那个男子带领大家往太原方向走,路上一共堵了三次路。12、证人武某甲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10时许,我来到古交市政府大门口,看见有二三百人,其中五六十人堵大门,不让车辆进出。大约12时许,有人喊政府一上午没人理,去太原反映问题吧,我就跟着人群走,我看见温某拦车了。13、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3月底,华润工人围堵二焦办公楼时,我和封某等人将办公楼的门用沙发堵上。14、证人康某甲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华润的工人从市政府到太原没有具体的提议者,只是人群中有人喊去太原,然后我们就跟着人群走。15、证人范某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我们去市政府没有人组织,我们自己要去的,去了100多人。后来听见有人说要下太原找领导解决问题,我就跟上人们沿滨河南路一直往太原方向走,至于谁提出往太原走我不知道。1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温某是我们厂的,他没有组织过我们,只是在和厂里的领导交涉时,他冲在最前面。17、证人徐某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华润工人从市政府沿滨河路往高速口步行,没有具体的提议者,只是人群中有人喊去太原。18、证人刘某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上午,我也去了市政府门口,有一部分人不让车辆出来。到了12点多,一个穿灰色衣服、理寸头的后生叫喊让大家上高速下太原。还有温某在青年路工行门口喊叫让大家上高速下太原。19、证人康某乙的证言:2015年3月份的一天,华润出台一份安置员工的通知,中层领导及员工都不满意。其中中层领导、车间领导、班组长的反应最大,闹得也最厉害。洗煤车间起步闹事就是芦某甲、芦某乙等人,这些领导们带领洗煤车间的员工去二焦闹事。4月28日,温某参与了堵市政府的大门,到了12点,电厂的一个人说政府没人回应咱们,咱们不行就下太原。我们就跟着往太原走,温某在后面收理走的慢的人。20、证人张某丁的证言:2015年3月23日,我去了华润二焦主楼,我听见封某吼叫来。到了中午我去食堂吃了饭,因为人们都没掏钱,我也就吃完走了。去二焦主楼我是从微信群里得知的。21、证人武某乙的证言:2015年3月22日,我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说3月23日要去华润二焦找领导要说法。23日我就去了二焦办公楼,门口有个沙发堵着门,沙发上坐着几个人。到了中午有人说食堂管饭了,大部分人就都去了食堂。二焦办公楼堵门闹事封某很积极,喊的声音也很大。22、证人张某戊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左右,我们去古交市信访局上访,要求市政府给我们解决华润的分流安置等问题,当时市政府成立工作组,并答应一个月之内给我们处理结果。到了2015年4月27日市政府也没有给我们一个处理结果。2015年4月28日我们就围堵市政府要求政府给我们答复,没有人组织。23、证人武某丙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中午,芦某乙和温某在电话上说了两三句话,具体说什么没听清楚。24、证人张某己的证言:2015年4月28日中午,芦某乙用李某甲的手机和温某通过话,大概是问温在哪,什么情况。25、陈某辨认温某的笔录,证实温某就是2015年4月28日带头在市政府门口聚集,并从市政府门口经滨河路,朝高速口行进,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人。26、张耀斌对温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温某为煽动闹事人群下太原的人。27、张彦龙对封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封某就是叫喊的让人们用沙发围堵办公楼大门的人。28、李冬冬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28日13时许,约有100名华润职工在滨河南路东曲矿附近的道路中央步行前进,占据大部分路面,致使来往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巡警队人员到现场对堵路人员进行了劝说,劝说无果后,处警人员将堵路人员强行带离。在带离过程中,部分堵路工人抗拒、阻碍处警人员依法执行公务。29、古交市交警队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28日12时10分许,华润数百名职工非法上访,在古交市滨河南路芙蓉酒楼至河口段聚集将路面堵塞,致使该路段上百辆机动车无法正常通行。交警队调集十余名警力对该路段交通管制并进行分流疏导。处置两小时后,大部分职工被劝导或带离现场后交通秩序才得到恢复。此行为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导致数百车辆无法正常通行。3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3月23日中午及2015年3月25日到4月6日,华润职工强行到食堂就餐,造成37602.9元的损失。31、古交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职工信访情况,证实2015年3月23日,华润公司洗煤车间及其他车间700名职工聚集在该公司办公楼前围堵办公楼,要求公司进一步解释方案,回答疑问。下午4时许,市长贾慕权当即安排市委副书记程顺旺及公安、人社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程顺旺到达现场后,立即召开协调会。形成四点处理意见,一、停止分流方案的执行;二、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并征求职工意见,进一步完善分流方案;三、对于非法活动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四、分流方案修改完成后必须报公司上级同意,并报古交市委、市政府审核后再行实施。3月24日,300余名华润职工到政府上访,贾幕权及古交市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文化宫与全部上访者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贾幕权在会上表明了市委、市政府的态度: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工合法权益,一管到底;二是华润公司分流方案存在瑕疵,不完善,立即停止执行;三是职工上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今后必须依法依规反映合理诉求。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企业要在征得职工表决同意的情况下再分期分步组织实施;二是上访职工要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三是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华润公司,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华润公司完善方案期间,4月27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100余名职工聚集市政府大门,致使车辆无法进出。围堵大门期间,副市长卫向东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现场与职工面对面沟通,要组织职工开会,职工不同意。4月28日上午9时许,该公司部分职工又将古交市政府大门围堵,致使车辆无法进出。中午12时许,该公司部分职工步行至滨河南路芙蓉酒楼和东曲矿路段,致使该路段车辆无法通行,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32、华润公司的情况报告,证实华润职工因对安置分流方案有意见,并发生群体性聚集的发展过程。同时证实2015年3月25日至4月6日,公司员工强行在食堂就餐。33、芦某甲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华润洗煤车间将芦某甲抓获。34、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芦某甲煽动职工闹事,造成华润职工围堵该公司办公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封某在围堵办公楼过程中积极参加,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芦某乙电话唆使被告人温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处警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被告人芦某乙、温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考虑到芦某甲仅仅煽动了洗煤车间的一部分职工,而聚众围堵办公楼的还有其他部门的职工这一情节,同时鉴于该案的其他具体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封某作为积极参加者,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聚众堵塞交通的结果,并不全部是芦某乙、温某的行为造成的,不能全部由芦某乙和温某承担,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其他具体情节,可对芦某乙、温某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芦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封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芦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温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后,被告人芦某甲以“其没有煽动职工闹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被告人封某以“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以犯罪论处”为由,被告人芦某乙以“其没有任何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被告人温某以“系依法维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芦某甲因对华润煤业员工分流安置方案等不满,煽动洗煤车间部分职工闹事,围堵该公司办公大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诉人封某在围堵办公楼过程中积极参加,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诉人芦某乙电话唆使被告人温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处警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上诉人芦某乙、温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鉴于本案的现实具体情节以及有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各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对于四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一审法院量刑时已充分予以考虑,再要求对其判处无罪,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上的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杨 力代理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