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高某乙等与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高某乙,高某甲,高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65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原冠县城关供销社职工。原告高某乙,女,汉族。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甲,身份信息同上。被告高某丙,男,汉族,冠县殡仪馆职工。原告赵某甲、高某乙、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