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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585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巧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