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卢玲与南通市崇川区凯斯秀庭美容美体中心、尤卫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玲,南通市崇川区凯斯秀庭美容美体中心,尤卫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77号原告卢玲,自由职业。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凯斯秀庭美容美体中心,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4号附1室。经营者范菊亭。委托代理人冯洁如,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标,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卫华。委托代理人师艺文,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玲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凯斯秀庭美容美体中心、尤卫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