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葛生微、程延明等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生微,程延明,孙景平,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66号申请执行人葛生微。申请执行人程延明。申请执行人孙景平。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葛生微、程延明、孙景平申请执行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