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尹留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207号移送执行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留厂,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尹留厂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留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尹留厂缴纳罚金15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人可持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移送,再次移送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