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永梅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梅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3刑初57号公诉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梅,曾用名李咏梅,女,汉族,1971年2月19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大学本科文化,教师。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寄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看守所,同年7月17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梅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翠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永梅多次使用假房产证、假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向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借款共计22000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高利贷及挥霍,欠款至今未归还。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永梅使用师宗县房权证2001字第050**号房屋所有权证、师宗县房2001共字第05011号房屋共有权证作抵押,陆续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80000元人民币。2、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永梅使用师房权证师宗县字第008262**号房屋所有权证、云师集用(1993)字第89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作抵押,以曾某某名义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50000元人民币。3、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永梅使用师房权证师宗县字第20110053**号房屋所有权证、师房权证2005第050**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共计90000元人民币。经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及师宗县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上述证件均为伪造的虚假证件。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列举了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虚假土地使用证、虚假房屋所有权证、被害人陈述、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0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量刑时给予从轻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永梅使用师宗县房权证2001字第050**号房屋所有权证、师宗县房2001共字第05011号房屋共有权证作抵押,陆续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2、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永梅使用师房权证师宗县字第008262**号房屋所有权证、云师集用(1993)字第89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作抵押,以曾某某名义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3、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永梅使用师房权证师宗县字第20110053**号房屋所有权证、师房权证2005第050**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90000元。经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及师宗县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上述证件均为伪造的虚假证件,被告人李永梅使用以上证件向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及挥霍,欠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梅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虚假土地使用证、虚假房屋所有权证、被害人陈述、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案发后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芳代理审判员 袁月琴人民陪审员 柯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