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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39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