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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郭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郭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7民初278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汪学德,系青海省民和县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小学文化,住甘肃省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康吊村七社**号,农民。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邓某某以搜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他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