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7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高密市广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杜翠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70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负责人李刚。被告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翠翠。被告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鸣。被告高密市广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训。被告杜翠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高密市广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杜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