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俐彦、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代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俐彦,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昊翔,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俐彦,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俐彦,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俐彦、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代偿纠纷一案,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辽国证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辽国证字第1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