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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诉被告李会全、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李会全,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659号原告:朱志,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会全,男,汉族,1956年4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艳,女,汉族,1959年6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诉被告李会全、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朱志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