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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富成、张荣升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张富成,张荣升,张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949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西杨场村。法定代表人崔富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成。被告张荣升。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西杨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彦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