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永新与王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新,王梦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971号原告赵永新,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梦飞,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新诉被告王梦飞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永新负担。审判员 王紫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