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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永新与王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新,王梦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971号原告赵永新,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梦飞,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新诉被告王梦飞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永新负担。审判员  王紫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