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荀与郑远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荀,郑远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陈荀。被执行人郑远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荀与被执行人郑远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远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远子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郑远子负担案件诉讼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远子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远子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远子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远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调查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远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0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