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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405号原告杜某,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丽梅,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刘湘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