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405号原告杜某,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丽梅,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刘湘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