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泽春与被执行人李志刚、李雪萍、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春,李志刚,李雪萍,李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泽春。被执行人李志刚,现在黄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雪萍,公民。被执行人李志荣,中国石化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吴泽春与被执行人李志刚、李雪萍、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雪萍、李志荣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10000元,承担执行费30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吴泽春与被执行人李志刚、李雪萍、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13050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